本标准规定了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的 4 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监控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DB34/ 2710-2016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技大学、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合肥市环境保 护局
起草人:王培华、潘成荣、蒯文玲、周正、宣煜婷、李梦、奚姗姗、徐梦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