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不含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 500 m3/d 以下规模(不含)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
DB34/ 352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匡武、王翔宇、海子彬、宗梅、程丽萍、吴蕾。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不含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 500 m3/d 以下规模(不含)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
DB34/ 352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匡武、王翔宇、海子彬、宗梅、程丽萍、吴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