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车用汽油(粤IV)的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取样、包装、标志、贮运。本标准所规定的产品适用于汽油发动机机动车
DB44/ 694-2009 车用汽油(仅用于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油)
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汤大钢、丁焰、李爽、王燕军、尹航、陈大为、王若素、徐宇波、张永波、刘红卫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汽油(粤IV)的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取样、包装、标志、贮运。本标准所规定的产品适用于汽油发动机机动车
DB44/ 694-2009 车用汽油(仅用于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油)
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汤大钢、丁焰、李爽、王燕军、尹航、陈大为、王若素、徐宇波、张永波、刘红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