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的涉河事项专项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等的具体要求。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河建设方案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涉河建设方案并委托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的涉河事项验收,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河建设方案的建设项目的涉河事项验收参照执行。
DB50/ 417-2011 建设项目涉河事项验收规程
起草单位:重庆市河道管理站
起草人:谢飞、符富果、江泽秀、张荣恒、顾维、刘岸松、刘勇、陈俊文、董世勇、许云强、王静、高道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