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健康体检机构开展居民健康体检服务,以及健康体检机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健康服务站开展居民健康体检后的健康管理服务。不适用于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入伍、入户、结婚登记等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
DB4403/T 551.1-2024 居民健康体检服务规范 第1部分:通用
起草单位: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深圳市健康促进协会。
起草人:吴红艳、李创、曾波、李冰、李小娟、彭凌燕、刘扩军、赵志广、熊静帆、陈瑶、温尔雅、武南、马起山、周海滨、冯梦、王晓阳、谢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