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Ⅱ类爆炸性混合气体、蒸气环境和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环境用且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但不适用于含有二硫化碳的可燃性气体和蒸气的场所以及煤矿井下和炸药粉尘环境用车辆的检验。
DB34/T 1716-2012 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蚌埠分院。
起草人:王伏满、汪艳娥、王旭、刘东枭、蔡光辉、靳松、许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