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铝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铝冶炼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铝土矿为原料生产氧化铝、以氧化铝为原料生产电解铝的冶炼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铝用碳素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铝冶炼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GB 13223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铝冶炼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 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HJ 863.2-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
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