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化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GB 31570、GB 31571 和GB 31572 中规定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石化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石化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HJ 853-2017 HJ 853-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起草单位: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