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HJ 653-2021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HJ 653-2021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