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氮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水体〔2016〕186 号中附件2)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生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氮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 号附件1);执行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颁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HJ 864.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
起草单位:环境保护不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