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生产焦炭、半焦产品为主的煤炭加工行业和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水体〔2016〕186 号中附件2)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GB 161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对于执行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 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HJ 854-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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